11月2日,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峨边彝族自治县粮油实业总公司经理何某犯受贿罪一案并当庭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对扣押在案的被告人何某受贿所得人民币86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公诉机关指控 2008年至2018年,被告人何某利用担任峨边彝族自治县粮油实业总公司经理职务上的便利,用自己实际控制的四川峨边某粮油有限责任公司为眉山市某米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峨眉山市某米业有限责任公司在退耕还林粮食供应和县级储备粮轮换业务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王某和陈某共计8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何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在法庭的有序引导下,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等方面展开了充分举证、质证和辩论。庭审过程重点突出、条理清晰、程序规范。庭审最后,何某当庭认罪认罚,并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深刻忏悔。 本案系峨边彝族自治县2022年度首起由法检“两长”共同出庭的涉粮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体现了两院对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高度重视与坚定决心,彰显了法律的公正与威严。 庭审当日,自治县纪委监委组织30余名党员干部到庭旁听。被告人的“现身说法”为旁听人员敲响警钟,让广大党员干部“零距离”感受到职务犯罪带来的严重后果,进一步增强了廉洁自律意识,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道德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