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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中院一审依法公开宣判一起贩卖、运输毒品和洗钱犯罪案

来源: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刑二庭 发布时间:2022-10-28 20:19:27

10月25日,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方式依法公开开庭宣判一起贩卖、运输毒品和洗钱犯罪案件,被告人阳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决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李某红、蔡某思、隆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杨某峰、李某友、蔡某分别被判处十年至十五年不等有期徒刑及相应财产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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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3月,被告人阳某某与曾某某(另案处理)共谋从云南购进毒品运回四川贩卖,由被告人阳某某出面购得甲基苯丙胺片剂3万颗,曾某某负责运输并将其中约六千颗卖给峗某(另案处理),峗某以现金方式向曾某某支付11万元,通过微信支付方式向阳某某提供的他人微信账户转账5万元。另外,曾某某向阳某某提供的案外人刘某某银行账户存款4.9万元,由刘某某转给了阳某某。后来,曾某某被挡获,现场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2200余克。

2021年5月,被告人阳某某伙同被告人蔡某、李某红、杨某峰从云南购进毒品运回四川贩卖,由被告人李某红、蔡某思联系毒品卖家程某,蔡某思转款2万元给蔡某,蔡某向程某付款1.47万元,购得甲基苯丙胺片剂2000颗。

2021年6月,被告人阳某某与被告人杨某峰、隆某共谋从云南运输毒品回四川贩卖,由被告人隆某分三次交给被告人李某红现金8万元,李某红以6.6万元买回甲基苯丙胺片剂8000颗。该批毒品在运输途中被挡获,共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750余克、甲基苯丙胺40余克。

法院认为,被告人阳某某、李某红、蔡某思、杨某峰、隆某、李某友、蔡某从云南省购买毒品运输回四川省贩卖,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阳某某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来源性质,利用他人资金账户转移毒品赃款9.9万元,构成洗钱罪。在贩卖、运输毒品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阳某某、李某红、蔡某思、隆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杨某峰、李某友、蔡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阳某某在被抓获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他人构成重大立功,可以从轻处罚,但从轻幅度须严格控制。被告人阳某某、隆某、蔡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阳某某、杨某峰、蔡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作相应从宽处理。被告人蔡某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阳某某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判处死刑,但鉴于其有重大立功等情节,可不立即执行。综上,法院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刑二庭)

 


责任编辑:梦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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