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和刘某系男女朋友关系。恋爱期间,黄某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宝、微信、刷卡等方式向刘某支付款项多达10万元,刘某也向黄某支付了部分款项,剩余45000万元未支付。双方发生矛盾后,黄某多次到刘某家中索要余款,刘某最终出具了借条,但称其与黄某是男女朋友关系,双方转账往来属于赠与,并无借款意图。黄某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偿还借款4.5万元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黄某提交的证据与其陈述能相互印证,借条能证实被告借款的事实。刘某辩称借条是在黄某威胁下出具的,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且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知晓书写借条的法律后果。此外,双方是否系男女朋友关系,并不影响正常的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故不予采纳刘某的抗辩理由,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依法判决刘某偿还黄某借款45000元。
恋爱期间,出于共同的生活、表达爱意的需要,容易发生双方无偿赠与、共同支出、资金借贷之间难以区分的情况,是否构成借贷关系,应结合生活经验,从给付目的、借贷合意等方面综合判断。一是为了表达爱意,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小额的款项给付属于一般性赠与,在恋爱关系结束时,赠与方不能主张返还。对于大额的金钱赠与,当事人往往以结婚为目的,可视为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当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关系时,赠与方的赠与目的无法实现,故被赠与方则构成不当得利,应予以返还。二是一方给予另一方现金,如给付之时双方明确存在借贷合意,亦或分手之后,双方按照借贷关系进行了结算,则构成民间借贷关系,应按民间借贷关系处理。
在此,法官倡议情侣之间应建立健康的恋爱关系,要明确彼此之间经济往来的具体性质,是赠与、借贷还是其他的共同生活支出等,莫让“我爱你”变成“我告你”。
(刘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