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为什么我赢了官司对方还是不还钱?”
“财产线索?我怎么知道他有没有财产!什么?你们找不到人,没有财产,法院都没有办法吗?我不管,反正我已经申请执行了,你们必须帮我把钱要回来。”
关于案件执行,不少申请执行人认为只要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就可以很快拿到欠款或追回损失。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有一部分案件,申请人赢了官司,申请了强制执行,但经人民法院穷尽措施,发现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很不幸,可能遭遇了“执行不能”。
【基本案情】
2016年8月,张某驾驶一辆商务车从泸定到康定,在康定市姑咱镇下瓦斯村国道318线2818KM+850M处,占道行驶与一辆无牌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该摩托车驾驶员施某某和后座的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经康定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除去保险公司赔付的金额后,张某尚需赔付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李某某各类赔偿金225000元、徐某某各类赔偿金265000元,张某从刑满释放之日起开始履行以上赔付义务。由于张某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李某某、徐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执行干警立即向被执行人张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依法对被执行人张某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保险等财产情况,反馈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张某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为进一步核实张某的财产情况,执行干警多次前往被执行人张某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通过其所在村委会了解到,被执行人张某离异,身患肺结核、高血压等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没有固定生活来源。
执行干警将上述案件执行情况告知李某某、徐某某,李某某、徐某某表示若无法通过执行途径获得赔偿,自身家庭生活也将陷入十分困难的境地。鉴于此,徐某某、李某某向康定法院提交了司法救助申请。经康定法院司法救助委员会研究决定,向徐某某、李某某分别发放了司法救助金,使其得到了最大力度的救助。
【典型意义】
本案系涉刑事附带民事纠纷的涉民生案件,被执行人张某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加之其又身患重病,无固定经济收入,具有“执行不能”的典型性。在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同时,考虑到被执行人的生活、经济等状况,康定法院依法对符合条件的涉民生案件提供司法救助,缓解其生活压力,有效打破“执行不能”之僵局,从而保障胜诉当事人权益得以实现,传递司法温情,彰显人文关怀。
【法官说法】
1、执行不能≠执行难
“执行不能”是指因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或不具备执行条件,经法院穷尽所有手段也无法执行到位的情形。
“执行难”是指被执行人本身具有履行能力,但是因为种种原因无法执行的情形,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不能及时执行到位。
“执行难”案件通俗地说就是“有钱不还”,给群众的直观感受是执行法院“执行不力”,但“执行不能”类案件从形式上表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未能实现,本质上属于当事人面临的商业风险、投资风险、法律风险等,这需要社会公众理性看待。
2、防范“执行不能”的正确做法
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盲目追求高额利润最终难免出现血本无归的结果,交易前应做好交易对象背景审查,选择信用度高、履约能力较强的人作为交易对象,并争取对方提供担保、抵押、质押等多种形式来降低风险,确保在交易风险发生时有担保财产可供偿债。
提高财产保全意识
如发生诉讼,申请人可依法在诉讼前、诉讼中、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前提出财产保全申请,通过提前控制涉案财产以降低执行不能风险。
提高配合执行意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权利的实现不仅依靠法院的执行措施,更需要申请人的积极配合。申请人要主动提供被执行人的详细信息及执行线索,使得法院能快速、具体地执行到位。
3、对于“执行不能”的案件,法院如何处理?
对于“执行不能”案件,人民法院并未置之不理,而是通过严格审查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有财产会立即恢复执行,尽最大努力、穷尽一切措施兑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