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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通桥法院公开宣判两起涉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来源:五通桥区法院 作者:李赵泰云 发布时间:2022-10-12 12:15:12

10月10日上午,五通桥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两起涉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马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赔偿渔获物价值和间接经济损失共计33062.7元,并在县级以上媒体平台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被告人石某、黄某某、张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用人民币25,800元,并在县级以上媒体平台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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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7日10时许,五通桥区农业农村局在五通桥区王爷庙农贸市场挡获涉嫌售卖野生鱼类的被告人马某某,后马某某带领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到达位于金山镇光华村梳金滩茫溪河流域其下地笼网处,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报警后,民警在该处现场查获马某某的电鱼工具、地笼网等用于捕捞鱼虾的禁用渔具及捕获的鱼虾4630克。公安机关依法扣押马某某在农贸市场鱼摊上的杂鱼2870克、河虾6305克、鲫鱼350克。经五通桥区农业农村局认定,渔获物总价值共计3005.7元,间接经济损失不低于30057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马某某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止的方法电鱼、使用禁用渔具,对该水域内的鱼类和天然水域中栖息的浮流生物、无脊椎动物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严重破坏该水域渔业资源,影响该水域内的水产资源及生存环境,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

法官寄语

禁渔期是天然水域鱼类产卵繁殖、延续生命的重要时期,是恢复野生鱼类物种多样性、修复水域生态环境的重要时期。在禁渔期、禁渔区,采取禁止使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不仅会触犯《刑法》,还会对渔业生态环境造成巨大危害。

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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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石某、张某、黄某某相约到五通桥区牛华镇星火村竹林中打鸟玩乐,并使用弹弓、皮筋、电筒、钢珠等工具捕获3只野生鸟类,返回途中被巡逻民警挡获。经乐山市五通桥区自然资源局认定,石某等人捕获的鸟类为凤头鹰1只(死体),属于国家Ⅱ级保护野生动物,整体价值25,000元;池鹭1只(死体),属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整体价值500元;乌鸫1只(死体),整体价值300元。

法院审理认为,三被告人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野生动物资源是一种宝贵的自然资源,保护野生动物,对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进国家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大意义。三被告的猎捕行为直接导致国家Ⅱ级保护野生动物凤头鹰1只、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池鹭1只及野生动物乌鸫1只的死亡,在造成本地相应物种数量减少的同时,也影响了生态环境的平衡,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三被告属于共同侵权行为,且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公开赔礼道歉。 

法官寄语

野生动物是人类的朋友,是大自然赋予人类宝贵的自然资源。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让我们把保护野生动物的理念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共同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李赵泰云)

 


责任编辑:杨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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