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男子持有、使用假币 被判有期徒刑七个月

来源:四川省屏山县法院 作者:郭林 发布时间:2020-04-03 15:55:23

4月3日,四川省屏山县法院利用远程视频提讯系统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持有、使用假币案,一审以持有、使用假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9年11月,被告人王某用1100元购买了70张100元面额假币,并将部分假币交叶某、许某,三人先后在乐山、宜宾市屏山县等地以“购物找零”的方式使用假币。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王某和叶某、许某在屏山县屏山镇赵某、张某等人开设的超市、副食店内以“购物找零”的方式使用假币7张,被公安机关查获。在王某等3人身上查获60张红色百元疑似假钞。经中国人民银行叙州区支行鉴定,王某、叶某、许某共计持有的60张和在屏山县城使用过的7张红色百元大钞均系伪造的人民币。案发后,被告人王某退赔了部分受害商家。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郭林)    

责任编辑:赵兴宇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法治宣传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8021130号-2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省法治文化研究会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