叙永法院始终坚持“不达使命,决不收兵”的执行工作理念,全方位采取执行措施,穷尽执行手段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和下落,但是申请执行人实现权益的基础是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当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对被执行人财产强制处分后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就无法实现或无法全部实现申请执行人债权。这就是所谓的“执行不能”。
典型案例
叙永某物流有限公司与孙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案情简介
叙永某物流有限公司与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孙某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叙永某物流有限公司向叙永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42864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
执行过程中,叙永法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向被执行人孙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孙某至今去向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孙某名下的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孙某名下仅有零星小额存款。2.查明被执行人孙某名下有位于成都市某村八组的房屋一套,因该房屋系农村住宅房,且被其他案件在先查封,不具备处理条件,已对该房屋予以轮候查封。3.查明被执行人孙某名下有一辆2013年的大众牌小型汽车,现该车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已采取查封该车辆登记措施。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孙某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孙某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已向被执行人孙某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孙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人对我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至此,本案以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法院做了大量执行工作,穷尽全部执行措施,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从而造成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无法实现。执行法院将查控情况和查明事实全面告知申请人,有助于其正确认识案件客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现实,理性承担民间借贷产生的相应的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
(韩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