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盐边法院依法审结全县首例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三被告积极全额赔偿并公开赔礼道歉,检察机关撤回起诉,案件画上圆满句号。
2021年5月至6月,邹某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在盐边县红格镇大面山猎捕到4只鹧鸪,并委托田某出售。田某遂将这4只鹧鸪以每只50元的价格出售给李某,李某违法购买上述鹧鸪后宰杀食用。盐边县人民检察院认为,三被告故意非法猎捕、交易、宰杀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提起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三被告赔偿生态环境资源损害费用4000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盐边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7人合议庭,在开庭审理前,承办法官向当事人普及了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三被告深刻认识到自己的捕猎行为给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十分愧疚,主动赔偿了生态环境资源损害费用4000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进行了公开赔礼道歉。盐边县人民检察院遂以诉讼请求得以全部实现为由向盐边法院撤回起诉。盐边法院裁定认为,其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该案系盐边法院审结的全县首例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进一步彰显了司法对绿色发展、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力保障,震慑了非法捕猎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筑牢司法屏障。同时也引导公众自觉树立“不捕、不售、不购、不食野生动物”的思想认识,积极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野生动物保护。(李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