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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110:离婚后安置房分割起争议,法庭如何判?

来源:康定市人民法院 作者:肖波 巴拉 发布时间:2022-09-22 20: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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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多元解纷,推动诉源治理工作取得实效,姑咱法庭化身“法庭110”,以风驰电掣的“出警”速度,明察秋毫的“侦查”方式,顺着蛛丝马迹还原事实真相,实现顺利“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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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康定市人民法院姑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分家析产纠纷,结合相关证据与当事人双方的陈述,依法作出了判决。判决生效当天,被告张某带着判决书上的金额来到姑咱法庭主动履行判决,在承办法官的见证下,双方完成了4万余元补偿款的交付,矛盾最终得以化解。

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原系夫妻关系,刘某婚后将户籍迁入丈夫张某父亲户籍内,不久后生育一子。2018年6月19日,原被告因两人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并约定儿子由女方抚养。2019年中旬,被告父亲居住地启动移民集中安置点移民房屋统规代建工作。2022年年初,被告父亲户籍下共计5人(含原告刘某及儿子)作为集中安置点移民户,由被告父亲作为代表签订了集中搬迁安置协议,协议规定安置房属5人共有,系家庭共有财产。原告刘某多次要求被告张某一家分家析产,均遭拒绝,从而引发家庭纠纷。故诉至法庭,要求被告按照货币安置标准对其母子进行补偿,归还各类补助共计4万余元。

法庭查明,原被告已协议离婚,双方不具备共同生活条件,应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签订安置协议是以户为单位,原告未签订安置协议仍符合文件规定,有安置权利。原告母子自愿放弃安置房,同意按照货币安置标准相关文件进行货币补偿,其自主意愿不违反法律规定,本庭予以确认。本案中,被告多次拒绝进行家庭共有财产分割,故原告起诉要求其归还各类补助,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经法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条、第二百九十九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三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与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母子家庭共有财产分割折算金额4万余元。

随着一起起纠纷尘埃落地,姑咱法庭紧扣“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主线,从源头减少矛盾纠纷产生和衍生诉讼案件发生,积极助推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努力为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新格局贡献法庭力量。(肖波 巴拉)


责任编辑:刘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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