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屏山县人民法院收到屏山县民政局回函,表示已撤销吴某某与刘某的婚姻登记,这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2004年,刘某的妹妹与吴某办理结婚登记,因未达法定结婚年龄,其冒用刘某的身份证在吴某所在乡镇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因此,结婚证上照片虽然是刘某妹妹的,但登记身份信息却是刘某。而刘某已于2001年与周某结婚并领取结婚证。后刘某得知此情况,遂按照《婚姻登记条例》《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诉至屏山县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其与吴某的婚姻。
屏山法院受理该案后,经审查认为,刘某妹妹用其姐姐刘某身份证与第三人吴某办理结婚登记,属冒用身份弄虚作假方式办理婚姻登记行为。为此,屏山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三款“人民法院对相关事实进行调查认定后认为应当撤销婚姻登记的,应当及时向民政部门发送撤销婚姻登记的司法建议书”之规定,向县民政部门发送了撤销刘某与吴某婚姻登记的司法建议。县民政部门在收到司法建议后,已在规定时限内及时作出撤销刘某和吴某婚姻登记的决定。
屏山法院也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妥善处理好在民政部门骗取结婚登记的案件,维护好婚姻登记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