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社会上普遍存在这样一个误解,很多当事人认为只要向法院提交了执行申请书就完事了,殊不知有时还需要申请人自己提供财产线索。也有很多当事人官司打赢了却拿不到钱,就理所当然认定是执行人员不作为,殊不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虽有财产可供执行,但财产依法处置不能,执行人员依法穷尽一切强制措施后最终还是无法执行到位。这种情况,就是“执行不能”。
无法执行到位,法官心里也倍感无奈,之所以产生这样的误解是因为很多人混淆了两个很关键的概念:执行难与执行不能。为引导社会群众准确区分理解纳溪区人民法院现发布第三季度“执行不能”典型案例。
王某与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王某与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纳溪法院依法判令刘某某支付王某货款。因刘某某未履行义务,王某向纳溪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刘某某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后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户籍地为纳溪某乡镇,经现场走访,被执行人已不在户籍地居住,具体去向无法查清,在户籍地也未发现财产登记信息。执行干警约谈了申请人,向申请人告知了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和下落,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申请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对于确实没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应承担执行不能的风险。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去向,导致案件“执行不能”。
曹某与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曹某与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曹某因生意周转向许某某借款,到期未还后,曹某诉到纳溪法院。纳溪法院依法调解确认许某某偿还曹某67000元。因许某某未履行义务,曹某向纳溪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承办法官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许某某名下财产进行查询,并到其家中多次进行搜查,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经调查走访发现,被执行人许某某无固定工作,跟随其子女生活,并患有严重疾病,常年不间断吃药用于控制病情,已经丧失劳动能力。法院向相关医院查证,情况属实。纳承办法官将相关情况向申请人告知后,申请人考虑到许某某的困境以及现实情况,最终认可了执行不能的结果。
【典型意义】执行案件能否执行完毕,需综合考虑被执行人现实的经济状况、生活状况和家庭状况,对于确实没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应承担执行不能的风险。该案中被执行人无固定收入来源,又有严重疾病,需常年吃药控制病情,生活困难,无履行能力,确属“执行不能”。
(谢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