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是违法犯罪行为,仍抱着侥幸心理借机牟利,最终受到法律惩处。9月15日下午,丹棱法院对张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32735.54元。同时对检察机关提起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并作出判决,判令张某支付社会公共利益赔偿金32735.54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该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公布实施后,丹棱法院审理的首例公民信息保护领域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法院经审理查明,丹棱县某通讯经营部受某通信公司委托代办通信业务,张某系该经营部员工。2020年9月至2021年7月期间,张某利用工作便利,在为客户办理手机开卡业务过程中,累计将四百多位客户的手机号码、验证码发送到“京东高佣7.5元日结”、“刘抖音新号5.5两个验证码”、“淘宝二码5元一单”、“国网接码一单一元,百分百成功”、“博品~快手营销立返”等微信群出售给他人注册APP账号,通过领取微信红包的方式收取佣金32735.54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情节特别严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同时张某的行为也侵害了众多不特定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权利,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鉴于张某认罪认罚,全部退赃、主动承担民事责任并向社会真诚悔过道歉,丹棱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2021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实施,这是我国首部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法律。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利。丹棱法院审理的该起个人信息保护案件,在判处刑罚的同时责令被告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加强了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法律规制,彰显了司法机关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决心和力度。
(汪成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