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党、感谢政府、感谢法院,你们真是雪中送炭,解了我家的燃眉之急!”在收到彭山区法院给予的6万元执行救助款后,申请执行人毛某某及其丈夫对着执行法官连说了三声感谢,以表达对党委、政府和法院的谢意。
2021年4月,被执行人费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未购买保险的二轮摩托与申请执行人毛某某驾驶的自行车相撞,造成毛某某三级伤残,此次交通事故经认定费某某承担全部责任。后因费某某未履行赔偿义务,毛某某将其诉至区法院,区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费某某给付毛某某各项赔偿款共计95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因费某某未自动履行生效判决,毛某某遂向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区法院依法向因本次交通事故尚在服刑的费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及时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其银行账户、车辆、股票和不动产等财产进行了网络查控,并到费某某户籍所在地进行了调查,但经过调查确认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费某某明显暂不具备履行能力,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而申请人毛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三级残疾,家庭全部存款都用于治疗和康复,已花费数十万元,生活举步维艰。在毛某某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后,区法院经研究,认为毛某某属于涉民生案件的申请人,也符合申请人生活困难、被执行人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救助情形,遂决定给予其执行救助款6万元。
彭山区法院始终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充分发挥司法救助金的“救急扶困”的效用,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人民法院运用司法温度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的真心、真意帮助申请执行人渡过难关,近两年来共司法救助案件68件涉及72人,发放司法救助金83.96万元。
(阚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