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你们快点帮帮我,每次下雨我都担心得睡不着,就怕房屋塌了。”近日,在泸县法院执行局,申请执行人文某拿着判决书焦急地向执行法官说道。
2019年,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修建高速公路时在文某房屋旁形成积水塘,雨季时水位上涨浸泡文某房屋地基,对文某房屋质量造成影响。因双方就排除妨害等事宜多次协商无法达成一致,2020年,文某向泸县法院提起诉讼。泸县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排除水塘大量积水对原告房屋的侵害。判决生效后,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文某到泸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考虑到正值夏季,雨量充沛,一旦暴雨来临,将会面临房屋倒塌的危险,造成新的不可挽回的损失,执行法官不敢耽搁,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前往文某房屋处调查了解情况。通过现场勘察和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建议后,执行法官认为本案的标的即排除妨害的行为需要专业性和统筹计划。为践行司法为民的宗旨,切实为申请执行人解决难题,保障老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达到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执行法官未按部就班采取强制惩戒措施,而是决定采取组织双方当事人达成排除妨碍的和解协议、促使被执行人按照和解协议自觉履行的执行方案。在执行法官耐心释法明理下,结合现场地形地貌,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修建挡水墙消除水塘积水侵害的和解方案,执行法官现场对挡水墙修建的长度、高度、方位等进行了确认。协议达成第二天,被告已开始动工修建,双方当事人都表示满意。
本案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这充分说明,执行工作的目标是切实解决矛盾纠纷,保障老百姓的胜诉权利。在执行案件办理过程中,执行法官发挥主观能动性,针对执行案件的特点采用恰当的执行方法,既能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又能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以平和方式彰显司法权威。
(王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