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乐山市市中区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吴某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被告人何某某犯故意毀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案例简介
2022年3月16日13时许,有吸毒前科的95后盗窃惯犯吴某某再次“技痒”,携带钢锯、美工刀等工具至某公安局机关业务技术用房(新建未投入使用)16楼天台。为便于盗窃,吴某某将所有空调外机铜管锯开小口释放氟利昂,并将天台西侧连接空调外机的1组2根铜管锯断后剥皮带走后,以742元价格卖至苏稽镇某废旧回收经营部。当日20时许,吴某某又伙同“毒友”何某某再次来到该天台东侧,将连接空调外机的2组4根铜管锯断,挪至楼道口准备给铜管剥皮时发现电梯处有响动,二人因害怕被发现遂将铜管遗留现场后逃离。公安机关通过技侦手段迅速锁定嫌疑人。3月18日,二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经乐山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吴某某在案发时下午所盗窃的空调外机铜管价值2019元;吴某某、何某某在案发时晚上所盗窃的空调外机铜管价值5187元;二人毁坏空调价格分别为16332元、8444元。 受理本案后,被害单位向市中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被告人吴某某、何某某判处刑罚的同时,判处吴某某、何某某赔偿因故意毁坏某公安局财物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市中区法院依法判决责令被告人吴某某、何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单位经济损失人民币13994元,其中被告人吴某某单独赔付7146元,被告人吴某某、何某某共同赔付684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