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边法院始终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创新执行工作方式,8月23日,盐边法院发出首份《主动履行证明书》,既对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表示肯定,又进一步加强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2021年4月15日,申请人欧某与被执行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欧某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2021年5月9日,欧某在提供劳务时砸伤左手,经认定欧某为工伤,后因协商未果,欧某于2022年6月6日向盐边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欧某医疗费、工伤伤残补助金等费用19.9万元。民事调解书生效后,欧某向盐边法院申请执行,与此同时,被执行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积极跟执行案件承办法官联系,表明愿意积极配合并履行生效调解书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第一时间向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一周内履行完毕19.9万元,盐边法院也第一时间向被执行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具了《主动履行证明书》,对其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表示肯定,至此,该案执行完毕。
自动履行法律义务一直是法院所倡导和鼓励的,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既保障了申请人胜诉权益的及时兑现、消除了主动履行义务对被执行人的不良影响,又节约了司法资源、维护了法律权威。下一步,盐边法院将继续探索执行工作新模式,通过多样化的执行方式,激励被执行人积极履行法律义务,扎实推进执行工作,确保持续提升执行质效、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和幸福感。(窦佳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