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2日下午,时年12周岁的某小学五年级学生张某与其余两名同伴(均为小学生)相约到丰乐水库大坝附近玩耍。当日,张某在不会游泳的情况下通过翻越溢洪道上方的一处不锈钢栏杆进入水库内,并沿着水库石梯下行走到溢洪道上同伴汇合。为准备烧烤活动的食材,三人汇合后开始在溢洪道附近拾田螺。不久,张某走到水库大坝内侧迎水面斜坡后,其面朝水面蹲下准备拾田螺时不慎滑落到水中不幸溺亡。事故发生前,该水库的管理人丰乐政府已在该水库大坝中段设立了一块红色警示标志牌,载明:“水深危险 严禁游泳 严禁戏水 水利设施 严禁破坏 严禁翻越”,且在溢洪道旁设有近两米高的隔离防护网。死者张某的父母以丰乐政府未尽的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向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张某死亡造成的损失各项共计86032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事发现场即该水库的大坝内侧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中规定对公众开放娱乐的公共场所,因而被告丰乐政府对丰乐水库的管理系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对死者张某故意翻越栏杆进入水库内侧玩耍、拾田螺的人身安全并不负有该法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被告丰乐政府为防止溺水等危险事故的发生,在大坝上及溢洪道附近朝水面方向设置了栏杆及隔离防护网,在水库大坝中段设置了明显的警示标志,提示水深危险、严禁游泳、严禁戏水、严禁翻越等。此外,丰乐水库管理所的工作人员在接到群众的反映后,及时携带救生衣和竹竿划船前往事发现场参与救援。综上,法院认为,被告丰乐政府已尽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注意义务,不存在过错,故判决驳回了死者张某的父母的诉讼请求。
(周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