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叙永县人民法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醉驾案,以被告人罗某本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1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罗某本在叙永县赤水镇双山村其朋友家中吃饭饮酒后,无证驾驶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往赤水镇方向行驶。行驶途中,罗某本又先后到另外2位朋友家中饮酒。之后,罗某本继续驾驶该车往自己的住所行驶。至赤水派出所门口时,撞上赤水派出所停靠在路边的警车和牟某停靠在路边的小型轿车,造成车辆受损、罗某本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对罗某本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133mg/100ml;经抽取其血样鉴定,罗某本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19.2mg/100ml。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本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罗某本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罗立本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且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应从重处罚。综合被告人罗某本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陈小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