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4日,乐山市市中区法院依法处理一起扰乱法庭秩序突发事件,违反法庭规则、蔑视法律尊严的诉讼参与人杨某、余某分别被处罚款3000元、2000元。
上午9时许,杨某诉余某等人遗嘱继承纠纷一案在海棠法庭三楼审判庭开庭审理。休庭期间,杨某与余某在法庭上发生激烈争吵,法官当即上前劝阻并警告,但双方无视劝阻,进而互相撕扯扭打,造成双方轻微皮外伤。双方停手后,余某仍觉吃亏,当即打电话通知其他亲属到庭,欲与对方理论。法官知悉后立即联系法警到场并将人群疏散,最终控制住局面,防止了事态进一步升级。 杨某、余某在法庭内互殴的行为已严重违反法庭秩序、妨碍正常诉讼活动,但在法官明理释法下,双方主动承认错误,并出具悔过书。法官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充分考虑情节轻重,并经主要领导审批后,当庭对杨某、余某分别作出罚款3000元、2000元的决定,杨某、余某当庭表示认罚并缴纳了罚款。 法庭是法院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后作出公正裁判以及诉讼当事人依法表达诉求、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场所,而法庭既具有严肃性,也是整个诉讼活动的核心环节,法院、法庭、法官的尊严不容侵犯。庭审中,诉讼参与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庭纪律,不得违反法庭规则,任何违反法庭纪律,扰乱法庭秩序的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条: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九条: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
(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
(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
(四)有损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