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纳溪区的肖某,通过朋友介绍在叙永县某汽车贸易公司购买了一辆农用车跑运输,该汽贸公司交付的车辆为办理完毕车牌、行驶证的车辆。肖某接手车辆一年多后,被泸州市纳溪区农业农村局检查确认其车辆悬挂的车牌、行驶证均是假牌证,不能上道路行驶。为此,肖某找到某汽贸公司协商处理未果,遂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购车合同,退还购车款并要求三倍赔偿已交付的购车款。
叙永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撤销了肖某与某汽贸公司的购车合同,判决某汽贸公司退还肖某已支付的购车款73800元,驳回了肖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肖某、某汽贸公司均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随即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汽贸公司作为车辆销售公司,相对购车人肖某来讲较为专业,其应当确保提供给肖某的牌证真实合法,但肖某购买的车辆牌证为假牌证,直接导致肖某购买车辆后被相关职能部门通知不能上路行驶,肖某作为案涉假牌证的受欺诈方,依法享有撤销案涉买卖合同的权利,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刘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