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仁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以来,被告人邓某某先后添加“抖音接码5元群”“淘宝接码8元群”等微信群,得知发送新人手机号码到微信群后,再将收到的短信验证码发至微信群就可领取5元—20元不等的微信红包,便利用其在某通信营业厅工作便利,获取服务对象手机,在未经机主同意的情况下,将其手机号码发至微信群,再将机主收到的短信验证码发至微信群,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牟利。
2020年7月—2021年7月6日期间,邓某某利用其营业员的工作便利,以使用客户手机号获取验证码、扫描二维码注册APP等方式,出售客户2450条手机号码、1202条短信验证码等信息,获利17201.42元。2021年7月8日,邓某某退缴违法所得17201.42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其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及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万晓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