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30日,刘某应朋友张某之邀,驾驶挖掘机帮张某家门口平整路面,期间因操作不当,致使站在挖掘机前面的张某当场被轧身亡,经叙永县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15)叙永刑初字第164号刑事判决书确认刘某为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并判处有期徒刑。后张某家属上诉至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中院审理并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由刘某于2019年7月30日前赔偿张某家属因张某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100000元。
判决生效后,因刘某迟迟没有履行赔偿义务,张某家属遂到叙永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法官接到该案后,立刻对被执行人刘某名下财产展开调查和查封冻结,但查询到被执行人刘某名下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是,本院法官又联系到被执行人刘某,刚开始刘某表示自己没有钱,态度敷衍,但法官结合刘某的情况对其进行劝说,告诫其不要“因小失大”,应积极履行法律义务,否则要面临法律的严惩,通过法官的积极劝诫,刘某最终表示愿意每月支付2000元,直到还清经济损失。
从2019年至今,被执行人刘某每个月都按时支付张某家属2000元,同时,每半年向本院执行法官汇报一次还款进度,终于于2022年5月将经济损失款全部还清。至此,该案圆满执结。
(殷帆 谢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