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1日,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成功执行完毕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维护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陈某、张某与宜宾市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屏山法院于2022年4月19日作出判决,判令:一、解除原告陈某、张某与被告宜宾市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签订的《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二、被告宜宾市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陈某、张某购房款15,6094元并支付利息(以购房款15,6094元为基数,从2021年2月8日起,按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至购房款还清之日止)。该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原告陈某、张某于2022年7月6日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依法向该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等执行文书,并通过网络查控以及调取案件保全资料,均未发现该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2年7月18日,执行法官驱车赶往该公司住所地,但该公司已经人去楼空,铺面已经租给他人使用。经电话通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廖某第二天到法院接受询问,但廖某一直未到法院。2022年7月21日,经执行法官了解,廖某要到屏山法院处理其他案件,待廖某处理完案件后,执行法官便将廖某带到执行局接待室进行询问。基于廖某前期收到法院的执行文书后未及时履行义务,也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的行为,决定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执行法官随即将被执行人被告宜宾市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廖某带到医院进行核算检测和健康体检,廖某眼看要被拘留了,主动向执行法官说:“法官,等一下,我马上筹钱把这个案子履行完毕”。经过几个小时的筹集,廖某终于在晚上22时40分将购房款15,6094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等共计163,358元筹齐,陈某、张某也表示自愿放弃本案产生的利息,至此全案执行完毕。
屏山法院将持续加大执行力度,积极采取强制措施,提升司法威慑力,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切实解决执行难。
(胡焦 罗永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