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前,任先生的女儿远嫁外地,不久,任先生被诊断为小细胞肺癌。在他患病直至去世的3年时间里,女儿很少回家看望与照料。任先生弟弟夫妻两人分工合作,轮流照顾,负担了任先生的部分生活与医疗开销,给予临终关怀并为他办理了殡葬事宜。
原告任某某表示,自己待哥哥如此用心,在众多亲戚中承担起照料与丧葬事宜,理应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故将侄女诉至古蔺县法院。
成年子女有赡养老人的义务,任先生的女儿有违中华民族历来崇尚的尊老爱幼、孝老爱亲的传统美德,未履行作为女儿应尽的赡养照顾义务。
古蔺县法院的法官受理案件后,多次与任先生女儿沟通,耐心倾听她的不易,并适当加以开导与释法,让她明白自己作为父亲唯一的子女对父亲负有的法定义务,而这个义务完全由她的叔叔替她履行了多年,她理应懂得感恩。同时,法官与原告任某某沟通,希望他作为长辈也能体谅任先生女儿多年漂泊在外的不易,正值她怀孕期间,体谅一下小辈的难处。最终双方以亲情为重,握手言和,任先生女儿愿补偿原告任某某8万元,调解取得圆满成功。
法官心语
全社会都应当弘扬互帮互助、互敬互爱、和谐融洽的良好家风。
《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是家庭成员之间最亲密无间的人,也是最值得信任和托付的人,家庭是社会的基础,每个人都应从自己做起,营造尊老爱幼、互帮互助的良好家风,守护家庭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