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资中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嫌虚假诉讼的当事人予以罚款处罚。
2021年10月,原告朱某某向资中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与第三人赖某某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为有效合同,并对被告杨某某、王某某发生效力。
资中县法院审理后,认定朱某某与赖某某虚构借款事实并签订虚假的债权转让协议,企图通过本案诉讼对抗赖某某作为被执行人在另案执行程序中的债权人,遂驳回原告朱某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原告朱某某不服,向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院于2022年5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朱某某与赖某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是为了对抗赖某某的其他债权人,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其目的非法,一审法院认定案涉《债权转让协议书》无效是正确的,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因朱某某与赖某某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的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应当对其行为予以处罚。资中县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朱某某、赖某某作出罚款决定,对二人各处以5万元的罚款。朱某某、赖某某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罚款。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妨害司法秩序的,构成虚假诉讼。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调解书及公证债权文书,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也属于虚假诉讼。
经人民法院认定构成虚假诉讼的,法院将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虚假诉讼行为达到《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入罪标准的,还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请广大诉讼参加人以本案为警醒,依法诉讼、诚信诉讼,切不可因一时贪念挑战法律。人民法院也将持续加大对虚假诉讼的甄别防范力度,依法从严打击虚假诉讼中的恶意当事人,保护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谢夕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