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4日,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挪用公款、受贿案,一审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十二万元。县纪委、监委派出30余名干部参加旁听。
2014年2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陈某在担任宜宾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期间,收受他人贿赂9万元,并多次挪用国资酒销售款117万余元用于投资理财活动。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构成了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应当数罪并罚,遂做出上述判决。
法官寄语:陈某身为公司总经理,本应为公司创造收入,带领公司发展。但陈某个人长期放松思想改造,从而造成价值观、利益观严重扭曲,不仅使其栽进铁窗,走上严重违纪违法、腐败堕落的犯罪道路,同时给公司带来重大损失,希望大家正常履职、依法办事,从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防止类似案件的发生。(蒋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