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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下的“春风化雨”

来源: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作者:王爱国 发布时间:2019-11-11 15:58:41

  2016年3月起,向某某因介绍巫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中收取“介绍费”共计12300元,于2018年5月31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19年1月19日被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在执行过程中,向某某错误的认为执行了缓刑就不需要再履行罚金义务了,并未积极的履行罚金义务,在执行干警的教育下,向某某认识到这种会被纳入失信人员名单,限制其高消费,同时会让自己的子女在教育及就业方面都会受到诸多不利影响,执行干警了解到向某某系人民教师,在其行为的违法甚至涉及到拒执犯罪对其进行了普法教育,向某某当天就来到法院缴纳了2万元罚金,并且主动写下了悔过书。

  在本案中,执行干警可以通过冻结其工资卡的执行方式待案款充足时扣划,但是考虑到执行不是全部目的,更重要的是让被执行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在执行的过程中进行普法教育,才是“无强制,非执行”的真正内涵。(王爱国)

 

              


责任编辑: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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