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替女友“出头”,被告人郭某结伙持械聚众斗殴,至一人轻微伤。3月24日,四川省筠连县法院通过远程提讯系统对该案进行公开宣判,以聚众斗殴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郭某的女友孟某某系在校学生。2019年10月,孟某某与同学因矛盾发生打斗,该同学找来同校的哥哥(被害人)要求孟某某道歉,孟某某拒绝道歉并觉得委屈,遂告知其男友郭某。被告人郭某与被害人在QQ上相互理论、辱骂,约定两天后以打架的方式解决此事。打架当日,被告人郭某邀约社会闲杂人员郝某某(未成年人)等人持甩棍、砍刀与被害人等在筠连镇一洗车店门口互殴。互殴过程中,造成被害人右大腿皮肤软组织挫裂伤和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经鉴定,被害人所受伤害构成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等人在公共场所持械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且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聚众斗殴,酌定对其从重处罚,考虑被告人郭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陈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