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内江市中级法院出台《关于网上开庭审理案件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试行)》),进一步规范全市法院网上开庭审理案件,保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确保案件质量和效率。
《规定(试行)》明确,网上开庭审理案件,是依托“四川微法院”、微信和QQ等网络平台,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民商事、行政案件。其中,案件的证据交换、听证调查、询问、开庭审理、调解、宣判等审理环节一般应当在网上进行。但是,依法不公开审理、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或者一方当事人表示不同意网上开庭审理并有正当理由、双方当事人均不具备参与网上开庭审理的技术条件和能力等案件,不得网上开庭审理。网上开庭审理与现场开庭审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规定(试行)》要求,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与网上开庭审理案件,应当在安静、明亮、网络信号良好的场所内进行,不得在网吧等影响庭审音视频效果的场所或有损庭审严肃性的场所进行。网上开庭审理前,应当通过视频审慎审核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身份,防范虚假诉讼。网上开庭审理案件,除了宣告庭审纪律外,还应特别告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不按时参加或者在庭审中擅自退出的,视情况认定为“拒不到庭”和“中途退庭”。
《规定(试行)》还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身份验证、网上证据交换、网上确认、电子签章以及信息技术保障等具体内容予以了规范。(夏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