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公司法人制度,其目的在于通过公司独立承担责任,控制股东风险,从而鼓励大众创业,实现商业繁荣。实践中,却有一些人利用这一制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推出《关于民营企业申请执行启动特别调查措施实施办法(试行)》,旨在通过特别调查程序揭开公司法人面纱,切实保障申请人权益,营造自贸区良好法治营商环境。
案件僵局
四川某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宜宾某民爆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执行法官调查,发现该公司账户并无现金,同时,该公司注册资本仅为120万元,涉及多起民事案件。执行法官进一步对该公司的分公司进行调查,发现其分公司名下亦无财产,案件一度陷入僵局。
隐藏财产
公司进购大量原材料,而公司却一无所有,这显然不符合常理。执行法官进一步跟进,发现货物大部分系被执行人下属兴文分公司接收,执行法官随即对兴文分公司采取了特别调查措施。
通过财会账簿显示,兴文分公司的资金主要通过第三方某物资公司走账。进一步调查得知,在日常经营中,两个公司的人员混同、资金混同,致使分公司账户无资金,该物资公司是兴文分公司的关联企业。其后,执行法官立即联系某物资公司,要求其提供会计账簿,并调取了兴文分公司的会计明细。经审计后确认:兴文分公司与某物资公司资金混同192余万元。
强制扣划
基于上述事实,执行法官强制扣划某物资公司银行账户资金1928072.9元。申请执行人四川某化工有限公司领到该笔案款后,欣喜地向人民法院送来锦旗。
念念不忘,必有回响,针对通过公司法人制度逃避债务的主体,人民法院发起特别调查措施,查明公司财物的去向,切实保护申请人权益!此之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陈晓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