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叙永县人民法院审结了原告曾某均与被告叙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曾某均诉称,2015年8月在叙业公司购买了一台福达牌多功能拖拉机,购买时叙业公司方的销售人员承诺一条龙服务,由卖方负责上牌及买保险。曾某均按照约定向叙业公司支付了购车款115150元,各项费用共计花去136800元。2018年9月曾某均在驾驶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认为其驾驶的拖拉机号牌及行驶证涉嫌伪造、变造。后委托甘肃省永昌县农机监理站核查,曾某均所驾驶的拖拉机所使用的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无注册登记信息,均为伪造。2018年10月叙永农机监理站出具该“机动车不符合拖拉机注册登记标准,不能予以登记注册”的证明。后曾某均与叙业公司协商未果便诉至叙永法院,请求解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并要求退款还车、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曾某均准备在叙业公司处购买车辆,后双方协商了包括购车款、车子登记上户、购买保险、办道路运输证等费用共计价款136800元,曾某均向叙业公司付款后,叙业公司向其交付车辆,但该车辆不属于拖拉机注册登记管理目录内的农用拖拉机,依照规定不能办理注册登记并发放牌照,致使该车不能上路运营,已导致曾某均购买车辆的目的不能实现,叙业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曾某均购买该车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曾某均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要求解除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因叙业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解除,曾某均有权要求叙业公司收回车辆并返还购车款,虽该车已使用存在磨损,但合同解除系叙业公司的过错所致,故法院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由叙业公司收回车辆并返还曾某均购车款。叙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泸州中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叙永法院 饶兰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