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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中院:建立与疫情防控相适应法院审执工作运行秩序

来源: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2-28 23:30:58

   2月27日,绵阳中院按照习近平总书记“要总结经验把一些好的政策和做法规范化、制度化”的最新讲话精神,出台《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与疫情防控相适应法院审执工作运行秩序的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制定诉讼服务和信访接待场所恢复开放应急预案,并探索建立“中低风险疫区审判执行机制”“复工复产案件快审快结机制”“预增案件大数据预警机制”等与疫情防控相适应的法院审执工作新制度。

   强化责任担当力争“大考合格”

   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键时刻领导干部必须增强必胜之心、责任之心、仁爱之心、谨慎之心”的重要指示,强化领导干部是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使命,高度警惕麻痹思想、厌战情绪、侥幸心理、松劲心态,时刻准备投入到抗击疫情、化解社会矛盾、防范社会风险,维护社会稳定的疫情防控战场,力争在大考中交出一份合格答卷。

   疫情应急预案细到“打闹抓扯”

   战“疫”有法,防控先行。《方案》对诉讼服务和信访接待场所恢复开放做了详尽应急预案,主要包含以下内容:一是做好办公环境的疫情防控,严格出入人员管理,做好公共区域消毒;二是严格防范故意隐瞒病情、庭审打闹抓扯、恶意破坏防疫设施等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的恶性事件发生;三是建立出入人员活动轨迹数据库。确保发现病例后,能够及时、准确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寻找密切接触人员,开展疫情处置。

   司法办案落实“疫区分级”

   特殊时期,要有特殊“手段”。《方案》要求全市法院要根据自身所处实际情况,按照所在县(市、区)疫情风险等级制定工作方案。低风险地区要尽快将防控策略调整到外防输入上来,全面恢复法院审执工作正常秩序;中风险地区要依据防控形势有序恢复法院审执工作。执行案件要严格按照疫区分级制度采取防控措施,优先选择委托执行,禁止高风险现场执行。因紧急情况必须到中低风险疫区执行的案件,应作好充分防护措施。办案车辆和人员必须实行定位管理,办理完执行事项后应立即返回。

   预增案件作好“妥善准备”

   疫情过后,必有立案井喷。《方案》要求对有较大可能发生案件井喷的“返退类旅游合同纠纷案件”、“逾期履行类合同违约案件”、“追索劳动报酬类的劳动争议案件”、“索要租金类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公司请求解散、破产类案件”等类型化案件,提前做好案件研判工作,制定实施意见,统一裁判尺度。并做好案件调剂工作,避免忙闲不均。

   复工复产案件快到“一月审结”

   《方案》要求大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坚决执行五部委《关于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开辟重点案件“绿色通道”,对“复工复产”案件实现当日立案、快速移交、专案报送。加快“复工复产”案件申请缓交、减交诉讼费用的审批速度,力争实现“当日申请、当日审批”。

   建立“复工复产”案件快审机制。对于关系到企业“复工复产”的案件,实现优先排期、快速审理,原则上必须在一个月内审结。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审结的,承办法官必须向部门负责人说明情况,并报分管院领导批准。

   庭审保障强到“分秒必争”

   鼓励“互联网+庭审”的模式进行案件审理,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为案件开庭提供相应的支持;《方案》要求对庭审过程中出现问题网络问题的,要求审管和技术人员在30分钟内解决问题。对确需到场开庭的案件要做到“严管严控”,值庭法警提前20分钟到岗,自行体温检测后对诉讼参与人及旁听人员进行体温检测、身份信息、近期活动轨迹进行详细登记。

   温情司法“关怀到人”

   《方案》按照习近平总书记体现“仁爱之心”的指示精神,要求对生活特别困难的人民群众,应主动启动司法救助机制,帮助申请司法救助金;对犯罪嫌疑人亲属中有高龄老人、幼童、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等无法独立生活人员的,应及时告知当地社区,做好社会救助工作,避免出现死亡、残疾等恶性事件,既体现严厉打击,又体现人文关怀。

   《方案》还对涉疫情防控中因公殉职的医务人员、干部职工、社区工作者或因疫情去世群众的人格尊严予以特别保护。要求审理涉疫情防控中因公殉职的医务人员、干部职工、社区工作者或因疫情去世群众的财产、继承纠纷等民案件时,应当充分尊重逝者和亲属的人格尊严。开庭过程中出现当庭贬损逝者人格尊严的行为,承办法官应及时制止,并给予训诫。已提交医院死亡证明的,不得再强制要求死者亲属重复提交其他死亡凭证。庭审过程中应注意安抚逝者家属和群众的情绪,对生活特别困难的逝者家属,必要时可在报院主要领导同意后发放司法救助金,彰显司法人文关怀。


责任编辑: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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