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破产审判工作,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通知,并逐条细化,其目的就是强化、督促各基层人民法院、市破产管理人,在疫情防控期间更应注重大局意识,勇于担当,依法推进破产程序,切实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
一、日常工作总体要求 疫情防控期间,破产案件承办法官及管理人应当保持工作状态,确保手机、网络通讯畅通,通过信息化办公方式开展日常工作。管理人应当严格执行定期工作报告制度和重大突发事项及时报告制度,各法院要加强对管理人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管理人已经接管企业的,应当严格落实党委政府的要求,制定疫情防控期间的工作方案,按规定停工复工,切实做好疫情防控的各项工作,并定期向法院报告。
二、破产原因审查认定 对主营业务良好且疫情发生前资金流正常,但仅因疫情影响造成短期资金困难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债权人申请其破产的,法院应严格审慎把握破产原因认定,一般不予受理债权人提出的对该类企业的破产清算申请。倡导债权人与该类企业协商通过分期付款、延长还款期限等方式共克时艰。
三、破产企业接管工作 疫情防控期间,管理人无法及时对破产企业进行现场接管的,可报法院同意后延期接管,但应当同时向债务人的有关人员释明财产、资料妥善保管等相关义务及法律责任,要求上述人员至少每周一次报告义务履行情况并做好记录,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迹象及其他紧急情况的,应当及时向法院报告。能够通过电子信息形式接管的财产和资料,管理人应当尽可能接管。
四、破产债权申报工作 疫情防控期间,管理人应当暂停防疫期间的现场申报工作。管理人可以根据破产案件实际情况,引导债权人通过电子邮件、微信等电子信息方式申报债权,或报法院同意后依法延长债权申报期限。债权人确因疫情暂时无法收集申报债权所需证据材料的,管理人可告知其申请延期提交。
五、召开破产债权人会议 疫情防控期间,不宜以现场形式召开债权人会议。已经公告且即将召开现场债权人会议的,经人民法院同意,管理人可以事先通知、引导债权人通过网络平台召开债权人会议,或在做好公告和债权人通知工作后延期召开债权人会议。
六、破产企业尽职调查工作 疫情防控期间,管理人对债务人的资产、债权债务及涉诉涉执等情况的尽职调查,尽可能借助网络查询等途径进行。有条件借用执行网络查控系统进行调查的,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协调支持。
七.破产企业财产处置工作 疫情防控期间,管理人应当坚持资产处置最大化原则,适宜处置的资产可以通过网络拍卖等方式及时处置,在适当情况下可借助拍卖辅助机构力量,引入在线直播、VR 展示等技术,为买受人提供看样途径,提高破产财产处置的成功率和溢价率。根据资产和市场的实际状况暂时不宜处置的资产,管理人可以向法院报告并向债权人通报后暂停处置。
八.破产重整案件特殊处理 疫情防控期间,重整投资人招募、重整企业尽职调查等活动的开展客观上受到限制,加剧了重整的不确定性。管理人应秉持债务人资产价值最大化原则,加强与债权人、债务人、潜在投资人的联系沟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报法院同意后适当放宽投资人招募和重整计划草案制定的期限限制,最大程度上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
根据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要求,各法院也可视情适当调整工作要求,如存在差异,管理人也可以及时向破产案件受理法院报告,受理法院应及时指导管理人研究确定稳妥的处置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