叙州区人民法院在春节前受理原告肖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原告介绍及承办法官与被告电话沟通了解到,被告王某某常年在广州务工,近期无返回宜宾计划,但被告同意与原告调解离婚,希望法院提供便利。
承办人考虑当事人实际情况、诉讼需求,以及本案系身份关系诉讼的特殊情况,决定采用远程调解加公证的方式化解该起纠纷。在前期电话沟通取得初步一致意见基础上,承办人首先在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对原告肖某某现场制作了调解笔录 ,再邮寄至被告处签字确认。
为确保签字的真实性,要求被告通过公证处完成签字手续。被告收件后前往当地公证处办理。当日,广东省中山市凤翔公证处致电承办人,称公证处不能公证被告在法院法律文书即调解笔录上的签字。经过电话磋商,公证处同意在其职权范围内对被告依据调解笔录内容单方面作出的申明出具公证书。本着尊重公证处意见及便利当事人原则,承办人也认可该公证方式。
近日,被告王某某将调解笔录及公证书邮寄回本院。承办人经审查调解笔录及公证书中申明内容相符后,出具了民事调解书,同时将原、被告分别在人民法院及公证处签署的两份文书作为完整的调解资料入卷,据以定案。
调解书发送双方当事人后,该起纠纷得以圆满解决,也为叙州区人民法院办理此类涉身份关系且异地诉讼的多元纠纷化解进行了有益探索。(刘显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