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1日,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双才法庭成功调撤一起涉及个体企业经营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经过审判员的多番法律释明和防疫工作宣传,最终三原告自愿向法庭申请撤诉。
2009年8月,原告栗某、钟某某、陈某某共同承包土地修建厂房,共同合伙经营一家化肥厂。后因经营问题,三原告于2015年9月将该厂房租赁给被告,被告将该厂房用于经营水泥、砂石、琉璃瓦等建材制品及来料加工。后来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和《补充协议》,约定双方均无本厂房的转让权,租赁期限为自2015年9月至该厂区被国家征用之日为止。
2018年5月,被告将该厂房内的设备租赁给案外人曾某某使用,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并就租金及期限进行了约定。三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属于转让该厂房的使用权,违背了双方的合同约定。故要求与被告解除合同并退还厂房。
在本案开庭审理前,法官对该案件进行了调解,耐心的向三原告进行了法律释明,并告知当事人,现在是防疫非常时期,全国人民都在众志成城的投入到新型冠状病毒的防疫阻击战中。原、被告作为辖区内,乃至整个东兴区内的微小型个体企业,应当依法守法,为东兴区及社会做出贡献,切勿因小失大,而应相互理解、相互包容,共渡难关。最终,三原告向法庭提交了撤诉申请,双方了结纠纷。(梁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