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峨眉山市首起拒不执行判决罪案件,依法对被告人张某淋、雷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23日,峨眉山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淋、雷某与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雷某支付朱某借款本金80万元以及利息,张某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二人未执行该判决。2019年6月21日,朱某向峨眉山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峨眉山市人民法院以张某淋、雷某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向人民法院申报财产,于2019年8月2日、2019年7月24日决定对二人拘留十五日。拘留期间,张某淋主动与朱某达成和解协议,但仍未按照协议履行。2019年9月26日,峨眉山市人民法院以张某淋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决定对张某淋拘留十五日。
2019年4月至2019年年底,张某淋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有多笔资金存入和转出记录。2019年5月29日,张某淋、雷某与葛某某签订合伙协议书,合伙承包某新建工程。2019年11月20日,江西中煤集团峨边某项目部向张某淋提供的账户转款440002元,该笔款项扣除税票后将41万余元交给张某淋。2020年1月20日,张某淋、雷某到邛崃市在胡某某处收回款项149000元。张某淋、雷某取得上述款项后没有履行法院判决的还款义务,将资金另做他用。
峨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淋、雷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淋、雷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程梦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