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筠连县法院对一起跨越四川、云南两省的污染环境案进行公开宣判,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单位盐津某竹纤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竹纤维公司)罚金五十万元,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黄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至三年四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某竹纤维公司法人代表系王某某,2016年5月11日,某竹纤维公司整体租赁了盐津亚太竹纤维公司位于云南省盐津县底坪工业园区的工厂,双方约定由某竹纤维公司对环保问题负责。2017年8月1日起,刘某某租赁某竹纤维公司位于上述地址的竹纤维生产线一条,某竹纤维公司委派王某某为全权代表监督刘某某生产经营,刘某某亦聘请王某某作为环保第一负责人,全权负责环保工作。2017年9月前后,刘某某聘请黄某某担任厂长,负责日常生产工作。后在王某某监督、默许下,刘某某扩大生产线、增加水处理设备、改变造纸工艺,导致大量污水不能有效处理及回用。在王某某纵容下,刘某某或亲自或授意安排黄某某等人外排污水,流入附近溶洞,污染当地居民生活环境。
2017年10月前后起,四川省文物保护单位筠连县“玉壶井”水质受污染,水体出现色度浑浊、伴有异味等。经筠连县环境监测站检测,“玉壶井”水体中氨氮、硫化物及化学需氧量等指标严重超标。2018年4月至5月,筠连县环境监测站在调查中发现某竹纤维公司废水超标问题。2018年5月9日,经筠连县环境监测站抽样检测,某竹纤维公司废水总排口及“玉壶井”均检测出可吸附有机卤素(以氯计)AOX,筠连县生态环境局明确AOX是需重点审核的有毒有害物质。2018年6月前后,某竹纤维公司暂停生产,同年7月前后起,“玉壶井”水质逐渐好转。经四川大学、四川省煤田地质局一四一队调查分析,确定“玉壶井”水体污染来源于某竹纤维公司排放的污水。经鉴定,筠连县相关部门为寻找污染源、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支出费用超过100万元。
法院认为,某竹纤维公司及王某某、刘某某、黄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共同排放有害物质,致使公私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结合某竹纤维公司及王某某、刘某某、黄某某的具体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小编说法:
健康、舒适、优美的生活环境是社会大众的重要权利,为子孙后代留下天蓝、地绿、水净的美好家园也是社会大众的不懈追求,我们应该像爱护眼睛一样爱护环境,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是所有主体的共同责任。近年来,污染环境案件时有发生,个别企业、个人为谋取一己私利,只注重眼前经济利益,忽视环境保护,肆意破坏环境,他们的行为必将遭到法律的严惩和道德的谴责。
小编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胡晓艳 杨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