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叙永法院强制措施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

来源:叙永法院 作者:王于鉴 牟建兰 发布时间:2019-12-26 15:39:02

  叙永法院在执行张某某申请执行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对被执行人周某某采取纳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冻结银行卡等一系列强制执行措施,迫使被执行人周某某主动联系法官履行义务。  

  2017年,周某某向张某某借款32000元,并为其垫付购买玉米价款465元,合计32465元,并向张某某申出具借条,约定当年8月底付清。到期后周某某没有按期支付欠款,且张某某也联系不上周某某,张某某遂诉至叙永县人民法院。庭审中,二人均同意张某某2017年10月从案外人李某某处领取的周某某20000元工钱抵作被告偿还原告的借款,经法院判决,周某某仍应偿还张某某借款12465元。判决生效后,周某某再次失信,无奈之下,张某某依据生效判决书申请执行。

  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立即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周某某财产进行查询,但通过查控,周某某银行卡仅有少量存款,根本不够偿还欠款,执行法官多次联系周某某未果,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也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官依法将周某某列入失信名单,对其财产限制消费措施,将其银行卡进行冻结,依法终结了此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近日,执行法官却接到了周某某的电话,电话中,周某某告诉执行法官他要履行还款义务,因为银行卡被冻结,他的小孩要读书用钱不方便,希望履行了法院能把他的银行卡解冻了,电话中,执行法官也再次向被执行人周某某释法明理,并告知其被列入失信名单和被限制消费可能对其生活造成的不便,周某某显得更为焦急,马上询问执行法官其要如何履行并表示马上就要履行。当日,周某某便将全部案款打入案款专户,将欠款全部履行完毕。

  在此,执行法官提醒还未履行法律生效判决文书的被执行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必须履行,一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将在出行等各方面受到限制,舒适生活空间将最大限度的被压缩。

(王于鉴 牟建兰)


责任编辑:李月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融媒体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8021130号-2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省法治文化研究会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