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对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两起涉环境资源保护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公开宣判,依法判决被告人谢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修复其破坏的渔业资源;依法判决被告人冉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并对破坏的植被进行修复。我院环境资源审判庭自成立以来积极稳妥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这是今年审结的两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被告人谢某在禁渔期内、在天然水域釜溪河流域使用掠夺式的电击方式捕鱼,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冉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活立木,数量较大,构成滥伐林木罪。在国家大力倡导绿色发展、环境资源保护的同时,谢某、冉某为其一己私利,肆意破坏生态环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对其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
生态环境保护是全社会的责任,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业。任何人都不能为了一己私利,肆意破坏生态环境。上述案件的办理震慑了环境资源类犯罪 ,彰显了人民法院以司法手段保护生态资源的坚定决心,是本院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作用,积极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体现。我院在审理环境资源案件中注重刑事打击与生态修复并重,对破坏环境案件加强环境补偿力度,体现司法修复性;同时注重以案释法,引导群众树立环保意识,规范群众行为,预防破坏环境资源行为发生,希望广大群众能在法治的轨道内实施生产、生活行为,爱护野生动植物,珍惜和善待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
(李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