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黄某为获利,向他人收买银行卡及配套资料(U盾、绑定手机号卡、身份证正反面照片、密码)40余套后转售。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收买他人信用卡以及相关信息资料并非法提供给他人,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的名义进行交易,侵犯了信用卡管理秩序,且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法官提醒: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除了损害信用卡实际持卡人本人的利益,还极易滋生其他方面的犯罪,如洗钱、贩毒、网络诈骗等。根据法律规定,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的就构成犯罪,五张以上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李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