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资中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在高速公路行走被撞致死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承办法官以共担社会风险为角度促使本案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最终成功调解结案。
2020年8月,被告梁某某驾驶货车行至G76厦蓉高速公路处,与受害人陈某某相撞,造成陈某某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受害人远在内蒙古的亲属情绪激烈,多次找到车方要求道歉、赔偿。承办法官及时前往交警处了解事故发生的详细过程以及双方在交通事故责任划分、赔偿标准方面存在的异议。
围绕争议点,承办法官考虑到远在内蒙古的四名原告失去亲人的心情,为防止矛盾激化,于是,提出按照城乡标准折中、被告梁某某予以一定补偿款的方案进行调解。开庭当天,承办法官当庭组织调解,对各方进行释法明理,最终保险公司同意在15日内一次性支付四名原告赔偿款31万余元,被告梁某某给予补偿款,四名原告及代理人对该调解金额表示认可,本案得以成功调解结案。(曾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