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15日,盐边法院在渔门镇朵古村村委会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犯失火罪一案。渔门镇干部职工、村组干部和群众代表200余人旁听了庭审。
经庭审查明,2020年5月8日晚10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盐边县渔门镇朵古村一组赵家屋基处地里烧除杂草时,不慎引发山火。经四川省生态环境建设工程临界理有限公司检验:胡某某失火案过火林地总面积:620.47亩。林地类型为:防护林林地594.01亩,其他林地26.46亩。林地权属:盐边县渔门镇朵古村红花组及密腊组,林木权属为集体,过火林地主要树种为云南松。庭审中,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表示将深刻吸取此次教训,积极补植复绿。法庭根据案件情况,结合全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要求对被告人胡某某进行了法庭教育。该案经合议庭充分评议后,依法当庭宣判,以被告人胡某某犯失火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胡某某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庭审结束后,办案法官以案说法,以深入贯彻落实“两山”理念为主题,深入浅出的宣讲了保护青山绿水的重要意义,提醒群众野外谨慎用火、文明用火。此次庭审,以身边案例,寓教于审,让旁听群众耳闻目睹庭审全程,近距离感受到法律的威严,提高了今后遵守法律法规、保护生态环境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达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 (代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