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抢劫案

来源: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作者:李绍鸿 发布时间:2020-09-23 09:31:23

近日,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抢劫案,被告人袁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肖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陈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罗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5月21日3时许,被告人罗某通过“快手”软件发现刘某、王某在宜宾市叙州区某网吧上网,以二人曾在微信上抢红包共差其100多元为由,叫上被告人袁某、肖某、陈某三人一起去找二人还钱,在网吧内找到二人后,罗某先踢二人一脚,后将二人带至叙州区南岸某网吧背后小巷子里,袁某、肖某、陈某对刘某、王某实施殴打,并转走王某十余元钱。随后,又将刘某二人带至大地坡,要求其偿还数千余元钱。后因罗某接到电话要去会馆路,四人又将刘某二人带至南岸某网吧,期间,罗某拿走刘某一部华为nova4手机和王某一部iphone6PLUS手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肖某、陈某、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的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鉴于四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其中被告人罗某、陈某已足额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李绍鸿)


责任编辑:唐方琼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融媒体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8021130号-2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省法治文化研究会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