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抢劫案,被告人袁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肖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陈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罗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5月21日3时许,被告人罗某通过“快手”软件发现刘某、王某在宜宾市叙州区某网吧上网,以二人曾在微信上抢红包共差其100多元为由,叫上被告人袁某、肖某、陈某三人一起去找二人还钱,在网吧内找到二人后,罗某先踢二人一脚,后将二人带至叙州区南岸某网吧背后小巷子里,袁某、肖某、陈某对刘某、王某实施殴打,并转走王某十余元钱。随后,又将刘某二人带至大地坡,要求其偿还数千余元钱。后因罗某接到电话要去会馆路,四人又将刘某二人带至南岸某网吧,期间,罗某拿走刘某一部华为nova4手机和王某一部iphone6PLUS手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肖某、陈某、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的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鉴于四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其中被告人罗某、陈某已足额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李绍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