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老人更是公民应尽的义务。但现实生活中,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父母老无所依的赡养纠纷时有发生。近日,仁寿法院汪洋法庭通过巡回审判,成功调解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依法维护了老人合法权利,弘扬了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促进了社会和谐。
原告蒋某某年逾七旬,生育了被告人李某某甲及五名第三人共六个子女。最初,老人长期由四个儿子以两个月为周期轮流照顾,没有较大矛盾。2020年5月,原告在第三人李某某乙家中摔伤,7月1日,两个月期满后,李某某乙将原告送至李某某甲家中,次日,李某某甲以原告因摔伤后生活不能自理、两个月照顾周期过长的理由将原告送回李某某乙家中,且以李某某乙没有如实告知其原告摔伤原因为由拒绝支付应承担的原告住院治疗的医疗费。而李某某乙要照顾自己患癌住院的妻子,无法继续照顾原告,无奈之下,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赡养义务并支付原告医疗费。
了解案情后,承办法官唐军耐心联系被告和第三人,到当事人家中倾听当事人的倾诉,在耐心地教育和说服后,被告及第三人均同意到庭参加诉讼。考虑到原告年龄较大、身体状况欠佳,且赡养案件在农村较为常见,为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承办人决定在原告所在村村委会进行巡回审判。
庭审过程中,李某某甲认为自己多年来一直照顾原告,此次拒绝将老人接到家中是因为原告自摔伤后生活不能自理,衣食起居均需要人护理,两个月周期太长,若缩短周期,则愿意继续赡养原告。同时还认为,李某某乙在赡养原告期间,疏忽大意,导致原告摔伤,增加了赡养负担,故不愿意分摊原告的医疗费。而李某某乙则认为,多年来,自己尽心赡养原告,不仅照顾原告的衣食起居,还独自为原告购买医疗保险及养老保险,原告不慎摔伤,不全是自己的责任,也不是被告拒绝赡养老人的理由。双方各执一词,庭审陷入僵局。承办法官唐军考虑到此案是典型的家事纠纷,发生在亲情之间,简单处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老人的赡养问题。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唐军紧紧围绕案件的争议焦点倾听双方意见,同时向被告讲解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告知被告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后果,并结合村干部人熟地熟情况熟的优势,共同对被告进行耐心劝导、释法明理。通过近四个小时的法庭调解,寓法于理、晓之以情,最终被告李某某甲当庭支付了应承担的原告医疗费,并与五名第三人就老人的赡养周期达成一致意见,老人的赡养问题得以妥善解决。(蒋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