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宣判李某危险驾驶罪一案,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8月,被告人李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蜀南大道西段某路口时,与罗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后驾车逃逸,逃逸过程中又与韦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三车受损无人受伤的交通事故。肇事车辆曾返回事故现场并快速驶离,民警发现后立即驾驶警用车辆进行追截并将该车驾驶员李某抓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李某的现场检测结果为143mg/100ml。经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李某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45.09mg/100ml。经宜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通管理二大队认定,李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罗某、韦某无责任。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承担全部责任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综合被告人李某案发后及时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的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典型意义:酒后驾驶易犯困、行动笨拙、操作能力降低等,不能准确判断和处理路面的交通信息,从而容易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造成重大的人身财产损失,对社会稳定构成严重威胁。该案的依法判决,能对社会公众起到教育和警示作用,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共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