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充分发挥司法服务灵活性,按照“调解优先、公正高效”原则,依法调解一起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案,最终,该案以原告主动撤诉结案,较好地化解了“官”民纠纷,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2020年4月22日,攀枝花市市民罗某向东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攀枝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民警错误下达《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要求撤销错误下达的处罚决定。
2020年5月28日,东区法院依法审理此案,交警二大队教导员出庭应诉。
罗某诉称,他驾驶的川DXXXX海马牌小型轿车,检验有效期至2020年3月18日,他曾驾驶该车辆至攀枝花市车辆管理所进行车辆年检,但因临近下班,同时又听说疫情期间车辆年检可以延期至疫情结東后45天之内办理,因此,他就没有在当天办理年检事宜。回家后,他专门登陆国家交通运输部官方网站,在交通运输部信息公开栏里查到了《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疫情期间道路运输车辆技术保障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疫情期间,各地交通运输部门不对未开展技术等级评定、车辆年审逾期或到期未年审的道路运输车辆进行处罚”。此后,由于疫情及工作繁重原因,他未在3月底前办理车辆年审事宜。
2020年4月20日,罗某驾车至攀枝花市第五人民医院路口时,被交警二大队执勤交警拦下检査,因车辆未放置年检合格标志,执勤交警对罗某下达《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作出记1分罚50元的处罚。
罗某认为,自己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时进行车辆年检,情有可原,而执法部门没有考虑实际情况,未执行交通部关于做好疫情期间道路运输车辆技术保障工作的通知,下达了错误的行政处罚决定,请求东区法院依法撤销处罚决定书。
庭审中,当事双方就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合规进行了激烈辩论。一审结束后,主审法官遵循自愿、合法原则,积极开展庭外调解工作,通过与当事人多次耐心细致地沟通,最终,原告主动提出撤诉申请,使尖锐的矛盾纠纷得以和谐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