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丹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经营罪案件,被告人王某因非法售卖烟花爆竹,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被告人王某从2017年起至案发,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新津县售卖烟花爆竹的店铺购进烟花爆竹到丹棱县销售,共计销售烟花爆竹187230元,并且曾因非法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五次。
庭审过程中法官询问王某:“你之前因为非法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被公安机关处罚多次,为什么还屡教不改?”王某回答:“因为以前最多就是被行政拘留15天,这个利润又比较大,我抱有侥幸心理,现在被审判,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后非常后悔”。由于被告人王某非法经营的物品系易燃易爆的危险品,且曾经多次因非法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后屡教不改,丹棱县人民法院对其从重处罚,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王某表示服从判决,今后要重新做个遵纪守法的人。
法官提醒要“取财有道”,非法经营的违法成本很高。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罚金或没收财产。(白琳 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