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0年4月宜宾市叙州区法院依法判决李某某于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蒋某借款本金及利息。李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被宜宾市中院驳回。同年7月法院判决文书生效,李某某未在限期内履行还款义务,9月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执行中,申请人蒋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先后两次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但李某某均未按期履行。法院依法将李某某房屋两次公开拍卖流拍后裁定抵偿蒋某。房屋抵偿后,被执行人李某某故意更换了联系方式躲避执行拒不腾退交付房屋。从2014年起,法院先后数次送达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并通过电话、短信、张贴公告等方式督促其履行义务。期间,执行干警还曾在物业管理人员和公安民警协助下多次夜间登门现场执行,但李某某与其前妻彭某或“早出晚归”与法院执行干警“躲猫猫”,或对执行干警多次叩门选择闭门不出。同时,彭某作为协助执行义务人先是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又申请二审复议,二审复议维持后再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判决其败诉后又上诉,在上诉被驳回判决生效后还申请再审也被驳回。
鉴于此,叙州区法院以李某某与彭某二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申请人蒋某于2020年6月提起刑事自诉被依法受理,被告人李某某、彭某经人民法院决定交由公安机关实施逮捕,案件公开开庭审理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彭某承认错误,主动将房屋腾空交付并积极与自诉人和解。7月23日,自诉人蒋某向叙州区法院申请撤回自诉被裁定准许,案件告结。
典型意义:该案从诉讼到执行历经十年有余,被执行人李某某及协助执行人彭某煞费苦心采用各种手段拒执行。最终,法律以“拒执罪”还治“老赖”其身,被执行人李某某及协助执行人彭某付出应有法律代价。
该案作为四川省宜宾市打击拒执犯罪首例自诉案,是人民法院积极释明、引导当事人通过自诉方式拓宽打击拒执违法犯罪行为渠道,彰显执行强制性攻坚“执行难”的成功案例。本案申请执行人通过刑事自诉,不仅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同时还依法打击了失信老赖嚣张气焰,无疑将激励更多的申请执行人积极选择自诉维权,教育震慑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判决,促进“切实解决执行难”。
(李玲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