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提高破产审判效率、降低破产程序成本,充分发挥破产审判程序在完善市场主体拯救和退出机制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助推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启动破产审判改革,制定并发布了《简单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指导规则(试行)》。
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简化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
指导规则包含:适用范围、程序启动与转换、审判组织、管理人指定及接管工作、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财产评估与处置、破产宣告与终结等方面内容。
特点:“快”“简”“管”
“快”:在破产法规定的期限范围内对上限进行了最大限度的压缩,规定自裁定受理之日起六个月之内审结、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四十五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五日内召开等内容。
“简”:在告知方式、送达方式上进行简化,以独任审理为原则、合议庭审理为例外,对审计、委托评估、财产变价与分配方面进行了简化。
“管”:加强对破产管理人处理有关事项的程序规定和期限限制,强化了对管理人的要求和监督。
新都法院将在该指导规则的指导下,深化破产案件繁简分流改革,加强对简单破产案件的识别和快速审理方式的运用,实现“快速审理、高效终结”、进一步提高破产审判效率,降低破产程序成本,为助推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营造贡献法院智慧和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