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宏等48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一案。
1993年,陈宏从部队复员至地方,分配到资中县物资局工作,后来到资中县公安局从事治安联防工作至1999年。陈宏爱好赌博,长期混迹于资中各大赌场,逐渐在资中社会上积累名气。2000年左右,陈宏伙同他人开设“黑屋子”迪吧,一些社会闲散人员主动结识并跟随陈宏。随着人员增多,陈宏等人开始有组织地在资中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陈宏为组织者、领导者,郭德忠、金光健、李忠勇为骨干成员,孙杰、吴李杰、左永祝为积极参加者,其余13名被告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成员之间分工明确,结构固定,并且有相应的组织纪律。陈宏长期为组织成员提供生活开支、免费毒品、赌资,带其外出旅游,以此笼络人心。陈宏为巩固其组织地位,使组织成员对其忠心,带领组织成员在家中为关公像上香、祭拜并要求组织成员必须服从其命令,对不听从命令或执行不力的成员,采取当众辱骂、当众殴打的惩戒措施。
该犯罪组织采取殴打、持枪恐吓、语言辱骂、威胁、心理强制等手段共实施犯罪活动35起和违法活动13起,从中牟取了巨额的非法利益,用于维系组织的犯罪活动及组织的生存发展,在资中县城及部分乡镇为害一方,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经一审审理,东兴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盗窃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赌博罪、非法采矿罪、诈骗罪、非法处置冻结的财产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陈宏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盗窃罪、非法处置冻结的财产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郭德忠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李忠勇有期徒刑十年五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金光健有期徒刑九年九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孙杰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五千元。
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左永祝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七万三千元。
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吴李杰有期徒刑五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
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盗窃罪、非法处置冻结的财产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樊元建、刘伯明、陈芝恩等13名被告人十二年至一年五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对该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所得货款、存款予以没收。
以非法处置冻结财产罪、盗窃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曹玉强、温建根等28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至拘役2个月不等的刑罚,对张国才等23名被告人适用缓刑,并处相应罚金。(梁 潇)